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706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甲○○○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銀馬科技有限公司
          原設高雄市
法定代理人 丙○○ 原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7067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
年2月12日上午10時45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高瑞聰
  書 記 官 陳瑩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貳萬柒仟壹佰参拾伍元,及自民國九
十七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其持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經其於
附表所示之提示日提示未獲兌付,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
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及
退票理由單、催告書各1紙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
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
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陳瑩萍
法官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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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7年度雄簡字第70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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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提示日│票據號碼│發票人│付款人│
││(民國)│(新台幣)│(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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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97年1月30日│527,135元│97年1月30日│LK0000000│銀馬科技│合作金庫銀│
││││││有限公司│行前鎮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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