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705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7053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
年2月5日下午2時57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2月12日下午
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 瑋
  書 記 官 林芊蕙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伍仟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
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零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
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其他約定事項、定儲指
數利率與基準利率後牌告利率變動表、放款帳務序時紀錄明
細表、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及放款帳務資料查詢
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
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
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林芊蕙
法官鄭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林芊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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