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補字第259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114年度板補字第2598號原告 徐莉凌 上列原告與被告 詹育凌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10月15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官陳彥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10月16日書記官劉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