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175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7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七五五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丙○○被告乙○○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0五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共同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電話傳真機陸台、電話錄音機肆台(含錄音帶肆捲)、電子計算機伍台、帳冊肆本、理賠倍數表參張、六合彩簽押帳單肆佰張,均沒收。
丙○○、乙○○共同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參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電話傳真機陸台、電話錄音機肆台(含錄音帶肆捲)、電子計算機伍台、帳冊肆本、理賠倍數表參張、六合彩簽押帳單肆佰張,均沒收。
事實
一、甲○○○與其夫 侯丁丙 (另請檢察官簽分偵辦)自民國八十七年一月起,共同基於意圖營利之概括犯意,將高雄市○鎮區○○街○○○號八樓闢為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以「金利」為行號,並以0七—0000000號、0000000號、0000000號、0000000號四支電話為聯絡工具,由其二人自任賭頭,連續經營俗稱「六合彩」之賭局,聚集不特定之多數人,以附表所示之方式,猜號核對香港政府發行每星期二、四開獎之六合彩中獎號碼重新編組之號碼賭博財物,中獎者可按其簽賭種類贏得倍數不等之彩金,否則所繳賭資悉歸其二人所有。其二人復分別自八十八年四月、六月起,以每期新台幣二千元之代價,雇用丙○○、乙○○擔任會計、記帳工作,四人共同承繼上開意圖營利之概括犯意聯絡,連續以前述方式經營「六合彩」賭局,聚集不特定之多數人以前述方式賭博財物圖利。嗣於八十九年三月九日十七時三十分許,為警在上址查獲,並扣得甲○○○所有供賭博犯罪所用之電話傳真機六台、電話錄音機四台(含錄音帶四捲)、電子計算機五台、帳冊四本、理賠倍數表三張、六合彩簽押帳單四百張。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移送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訊據被告丙○○、乙○○對於右揭事實均坦承不諱,被告甲○○○雖不諱言有在前揭時地為警查獲之事實,惟辯稱:六合彩係其夫侯丁丙在經營,當時因侯丁丙跌倒行走不便,其遂代替侯丁丙至警局受訊云云。經查:被告甲○○○與被告丙○○、乙○○共同經營六合彩之事實,已據共同被告丙○○、乙○○於警訊、偵查及本院調查時並供認屬實,且被告甲○○○於警訊、偵查中及本院調查時對此亦坦認在卷,復參以被告甲○○○之警訊筆錄內容中,對於經營六合彩之時點、方式、對賭金額、每期賭資等均詳加載明,若被告甲○○○未共同經營六合彩,豈會對在該地如何經營六合彩等情知之甚明,況被告甲○○○係在律師陪同下製作警訊筆錄,並經律師當場閱讀後簽名,更無匿飾增減之可能;再者,本案查獲地點為被告甲○○○之現居所,被告甲○○○對該處所之狀況應甚為清楚,而本件六合彩賭局則自八十七年一月即開始經營,距查獲時間已二年有餘,被告甲○○○豈有於如此長期之經營期間內,均不知該處有經營六合彩情事之理?況且,警員在上開地點查獲之電話傳真機高達六台,電話錄音機亦有四台(含錄音帶四捲)之多,帳冊則有四本,六合彩簽押帳單有四百張,均非一般住處所會購置,且其數量之多藏匿不易,應極易發現,是被告甲○○○辯稱六合彩全係由侯丁丙經營云云,不足採信。此外,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執行搜索報告一紙附卷可稽,亦有電話傳真機六台、電話錄音機四台(含錄音帶四捲)、電子計算機五台、帳冊四本、理賠倍數表三張、六合彩簽押帳單四百張扣案為憑,是被告丙○○、乙○○二人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甲○○○所辯則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三人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查高雄市○鎮區○○街○○○號八樓雖係住宅,惟既供不特定之多數人出入簽賭,自屬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核被告三人意圖營利供給場所聚眾賭博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場及聚眾賭博罪;又其三人就附表所示方式兼與其他簽賭者,同在公眾得出之場所賭博財物,均係犯同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之賭博罪。另被告三人就上揭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其等前後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及普通賭博犯行,均係反覆實施而犯同一罪名,顯係各基於一概括犯意為之,均應論以連續犯,分別以一罪論。再被告三人所犯圖利供給賭博場所、圖利聚眾賭博及普通賭博三罪,係基於一個賭博犯意之決定而為之,其等以一行為而觸犯上開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斷。爰審酌被告係為圖利而犯本罪,且係經營俗稱之「六合彩」賭博,嚴重危害社會經濟秩序,實不宜輕縱,惟念其等犯罪後均坦承犯行,且均深表悔悟等一切情狀,酌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扣案之電話傳真機六台、電話錄音機四台(含錄音帶四捲)、電子計算機五台、帳冊四本、理賠倍數表三張、六合彩簽押帳單四百張,為被告甲○○○所有,且為供賭博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三人供述在卷,併依法宣告沒收。
三、至侯丁丙涉犯賭博罪嫌部分,另請檢察官簽分偵辦,併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項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傑人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顯榮
法官邱基峻法官黃悅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沈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八日附表:
┌──┬──┬───────────────────┬───────┬───┐│編號│俗稱│賭博方式│所犯法條│備註│├──┼──┼───────────────────┼───────┼───┤││特│由賭客自「000」至「九九九」一千個│刑法第二百六十│││││號碼中,每簽押一個號碼,賭注新台幣(│六條第一項前段│││1│三│下同)六十九元,猜六合彩第三、四、五│、第二百六十八│││││組個位數號碼依序組成三位數字,如押中│條││││尾│,由組頭給付二萬五千元至三萬元賭金,││││││如未押中,,賭注歸組頭所有。│││├──┼──┼───────────────────┼───────┼───┤││特│由賭客自「00」至「九九」一百個號碼│刑法第二百六十│││││,簽押一個號碼,賭注四百元,猜押六合│六條第一項前段│││2│二│彩各組個位數號碼依序組成之三組二位數│、第二百六十八│││││字,如押中,由組頭給付一千元至八千元│條││││尾│,如未中,賭注歸組頭所有。│││├──┼──┼───────────────────┼───────┼───┤││港二│由賭客自「0一」至「四七」四十七個號碼│刑法第二百六十│││││中,每簽押一組二個號碼,賭注八十五元│六條第一項前段│││3││,押香港政府發行每星期二、四開獎六合│、第二百六十八│││││彩六組號碼,如押中,可得五千三百元賭│條││││碰星│金,如未中,賭資歸組頭所有。│││├──┼──┼───────────────────┼───────┼───┤││港三│由賭客自「0一」至「四七」四十七個號碼│刑法第二百六十│││││中,每簽押一組三個號碼,賭資八十元,押│六條第一項前段│││4││香港政府發行每星期二、四開獎六合彩六組│、第二百六十八│││││號碼,如押中,可得五萬三千元賭金,如未│條││││碰星│中,賭注歸組頭所有。│││├──┼──┼───────────────────┼───────┼───┤││港四│由賭客自「0一」至「四七」四十七個號碼│刑法第二百六十│││││中,每簽押一組四個號碼,賭注九十元,押│六條第一項前段│││5││香港政府發行每星期二、四開獎六合彩六組│、第二百六十八│││││號碼,如押中,可得六十五萬元賭金,如未│條││││碰星│中,賭注歸組頭所有。│││└──┴──┴───────────────────┴───────┴───┘附錄法條: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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