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度自字第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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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自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二一號
自訴人甲○○右列自訴人自訴被告妨害自由案件,查其提出之自訴狀未依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核與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之規定不合,爰命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此項欠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八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黃堯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潘正苓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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