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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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90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劉佩聰 被告 呂國杰
呂淑英 陳成治 呂國民 被告 黃杏如 (被告 呂中華 繼承人)
呂志達 (被告呂中華繼承人) 呂文凱 (被告呂中華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黃杏如、呂志達、呂文凱為被告呂中華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定有明文。上開法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項、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呂中華於民國108年3月6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黃杏如、呂志達、呂文凱,此有原告所提出被告呂中華之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為黃杏如、呂志達、呂文凱之戶籍謄本附卷(見本院卷二第13至21頁)可按,原告為此具狀聲明由黃杏如、呂志達、呂文凱為被告呂中華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爰由本院依原告聲請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魏玉英
法官蔡旻穎法官黃俊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書記官蔡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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