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7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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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7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766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俊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字第10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俊雄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俊雄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蘇俊雄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2罪,分別經本院各判處有期徒刑5月、5月,並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福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曾 陳姵君 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共同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9年5月16日8時許│99年3月20日前某日│├──────┼─────────────┼─────────────┤│偵查機關年度│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案號│度毒偵字第645號│度偵字第3833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港簡字第117號│100年度港簡字第71號││實├────┼─────────────┼─────────────┤│審│判決日期│99年8月27日│100年3月30日│├─┼────┼─────────────┼─────────────┤│確│法院│同│同││定├────┼─────────────┼─────────────┤│判│案號│上│上││決├────┼─────────────┼─────────────┤││判決確定│99年9月12日│100年5月1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度執字第1853號(已執畢)│年度執字第10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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