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保險上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保險上字第5號上訴人 余佳音
余宗光 兼上2人法定代理人 齊妍 共同訴訟代理人 馮馨儀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被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訴訟代理人 林雍順 被上訴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棠 訴訟代理人 曾允君 律師被上訴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宏謀 訴訟代理人 蕭佩樺
楊筑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7月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共同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茲本院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就訴訟費用分擔方式有上開誤寫情形,應予更正。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陳邦豪
法官湯美玉法官胡芷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但如對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
書記官莊智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