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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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262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乙○○、信義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為新臺幣壹仟壹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零伍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愈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29日
書記官高楚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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