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簡字第26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薛仙助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以新臺幣仟元折算壹日」,更正為「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有關於如主文所示誤寫,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蔡直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瓊琳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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