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司聲字第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聲字第519號聲請人 許敏雄 相對人 許財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理由欄中關於「聲請人與相對人共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與相對人共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復為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之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榕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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