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11年度小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11年小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小字第14號原告 劉詩文 被告 劉裕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伊於民國111年10月21日使用手機轉帳時,疏未仔細核對帳號而誤將新臺幣5萬元轉入被告於局號000000-0、帳戶000000-0號之帳戶(下稱被告帳戶),爰提起本件訴訟。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嘉義縣民雄鄉,此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列印資料附卷足憑,復無客觀事證可認相對人有居住於本院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本件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故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民事簡易庭法官周子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書記官郭子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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