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審交訴字第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交訴字第20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傢鋐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調偵字第4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被訴肇事逃逸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楊傢鋐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就肇事逃逸公共危險部分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就此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另被訴過失傷害部分,由本院另為不受理判決,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陳銘珠法官李昆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書記官鄭仕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