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5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5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易字第500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聖凱
(另案於法務部○○○○○○○○附設勒戒所執行觀察勒戒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易字第5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聖凱自民國111年10月27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高聖凱經本院自民國111年9月5日,茲被告因另涉竊盜案件,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拘役30日確定,由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1年10月27日移送法務部○○○○○○○○○執行,有該署檢察官111年執自字第2187號執行指揮書1紙附卷可稽。被告既已因另案執行在監,則本院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已不存在,應自開始執行之日即111年10月27日起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劉彥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許馨月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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