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1836號
原告 郭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雲珍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1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王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
書記官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