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827號
原告 林蕙心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世霖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按:原告聲請訴訟救助部分,經本院以112年度雄救字第48號裁定駁回聲請)。
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書記官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