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簡上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簡上字第95號上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潘明德即被告上訴人潘長聖即被告被告 潘忠吉 被告 潘志本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00年9月23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刑事第一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翁世容法官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
書記官唐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