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懲罰性違約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97號上訴人科建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98年度訴字第97號請求給付懲罰性違約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98年5月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上訴人僅繳納10,900元,尚有餘額5,45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斯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6月6日
書記官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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