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信徒關係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85號原告己○○
庚○○戊○○乙○○丙○○○丁○○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確認信徒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六人係請求確認信徒關係存在之訴,乃係關於與被告甲○○寺廟有信徒之身分關係存在與否涉訟,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又原告六人係分別確認與被告之信徒關係存在,依原告等主張之係訴訟標的權義為同種類、事實上及法律上之原因為同類而被告為同一寺廟,本件僅屬普通共同訴訟,原告所得勝敗互不相涉、訴訟利益自屬各別,應分別計徵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各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六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各別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6月6日
書記官吳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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