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89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6月6日
書記官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