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318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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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31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13182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肆佰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暨按月以新臺幣貳佰捌拾捌元計算之帳務管理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
書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