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59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5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592號聲請人 李蓓蓓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6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0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映如┌───────────────────────────────────────────────┐│本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592號│├──┬─────┬───────┬──────┬──────┬──────┬──────┬──┤│編號│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備考│││││││(新台幣)│││├──┼─────┼───────┼──────┼──────┼──────┼──────┼──┤│1│ 傅萬川 ││103年6月20日││30,000元│478087││└──┴─────┴───────┴──────┴──────┴──────┴──────┴──┘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書記官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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