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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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54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柏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字第7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柏融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柏融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上開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鄭諺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書記官陳怡辰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詐欺│├────────┼──────────┼──────────┼──────────┤│宣告刑│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5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以新臺幣1,000元折│,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算1日。│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8月31日│107年8月31日│107年8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7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7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7166號│第7166號│第8518號│├───┬────┼──────────┼──────────┼──────────┤│最後│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07年度易字第685號│107年度易字第685號│107年度朴簡字第58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0月23日│107年10月23日│107年12月21日│├───┼────┼──────────┼──────────┼──────────┤│確定│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07年度易字第685號│107年度易字第685號│107年度朴簡字第581號││判決├────┼──────────┼──────────┼──────────┤││判決│107年11月16日│107年11月16日│108年1月18日│││確定日期││││├───┴────┼──────────┴──────────┼──────────┤│備註│嘉義地檢107年度執字第5195號,編號1、2定刑│嘉義地檢108年度執字│││拘役50日。│第76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