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金簡上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簡上字第30號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穆寬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所為判決之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正本關於主文欄「併科罰金新臺幣00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併科罰金新臺幣壹拾伍萬元」。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之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爰依前述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黃依晴法官李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毓婷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