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九六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士林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士金簡字第八號),移送本院刑事庭改依通常程序審判,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清吉
法官許辰舟法官張國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子傑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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