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4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4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49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鵬州具保人陳建裕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建裕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受刑人陳鵬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0萬元,由具保人陳建裕出具現金保證後釋放。嗣聲請人傳喚受刑人應於民國109年10月5日上午10時許到案執行,並通知具保人應於前揭時間偕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且於同年9月4日將該執行傳票送達受刑人及具保人,受刑人仍未遵期到案執行,經聲請人囑託核發拘票,命警前往受刑人之住所拘提受刑人,仍無所獲。又受刑人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等情,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送達證書、拘票、拘提報告書、受刑人及具保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表及在監在押紀錄表在卷可稽,足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本院審酌上開事證,認本件聲請為適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程欣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詩婷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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