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9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921號原告仁仁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坤 被告 鄒政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8,6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4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書記官吳婉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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