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211號原告天福天美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采婕 訴訟代理人 羅嘉希 律師
吳敬恒 律師被告 李紹華
月舍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佩琪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民事訴訟法第20條前段亦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月舍有限公司設在基隆市○○路,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之轄區,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對本件訴訟具有管轄權;而被告李紹華設籍在新北市中和戶政事務所,且經特殊記事:「遷出國外」,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稽,可徵本院就本件訴訟並無管轄權。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二、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書記官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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