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9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962號原告 郭興華 訴訟代理人 郭大鈞 被告 陳玉樹
陳至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捌拾柒萬捌仟元(參卷附本院民事執行處士院擎107司執富77321字第1090306469號,於民國109年4月13日所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上所載之原告取得系爭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價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玖仟伍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書記官曾琬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