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4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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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4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43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瑋澤具保人王文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肇事逃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9年度執聲沒字第2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王文良因受刑人王瑋澤犯肇事逃逸案件,經法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5,000元,於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回。茲因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將具保人所繳保證金沒入之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如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雖曾逃匿,但已緝獲歸案者,即不得再以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268號判決參照),是所謂被告逃匿者,自以被告於裁定沒保時仍在逃匿中者為限。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肇事逃逸案件,經具保人出具保證金如上,嗣後於執行中,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案,經通知具保人偕同受刑人到案執行,具保人亦無法偕同受刑人到案執行以履行其具保責任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刑事執行案件進行單、109年9月3日雲檢原土
109執助516字第1099024050號函文、送達證書、拘票及拘提報告書等件在卷可憑,惟受刑人於本案繫屬本院前之民國
109年11月9日入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行,迄今仍未執行完畢釋放一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是受刑人於本院裁定前既已在監執行,顯非在逃匿中,自不符合沒入保證金之要件。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曾淑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姚承瑋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