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8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8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合夥契約無效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843號原告 郭淑蘭
吳家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可欣王炳南 間確認合夥契約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伍仟陸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書記官羅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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