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69號上訴人 曾慶宗 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慶宗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曾慶宗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其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
書記官林佑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