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0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0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05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聲沒字第3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第二級毒品MDMA壹包(驗餘總淨重伍拾貳點參零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於民國97年12月14日晚間7時許,在臺北市○○區○○街○○○號4樓,查獲被告甲○○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字第10
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並扣得第二級毒品MDMA(總淨重
52.82公克,98年度藍保管字第590號),經鑑驗後含MDMA成分,確屬違禁物,爰聲請依前揭規定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字第10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查獲扣案含有MDMA成分之圓形藥錠1包(總淨重52.82公克、98年度藍保管字第590號),經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確均檢出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驗餘總淨重52.30公克),此有該局出具之毒品鑑定書存卷可查。從而,聲請意旨以該查獲之第二級毒品MDMA為違禁物,而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因鑑驗耗盡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
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吳俊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俊源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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