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交簡字第25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交簡字第25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交簡字第255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英綺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調偵字第3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八年八月七日108年度審交易字第620號「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被告洪英綺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後(原案號:108年度審交易字第620號),由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7日裁定改為簡易判決處刑程序,茲因告訴人 余承忠 嗣後撤回告訴,本院認本件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審理,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王令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書記官陳建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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