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四三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業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前開判決正本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劉為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韓乾興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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