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142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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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14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14274號債權人 邱敏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邱昌成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邱昌成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陳報其可送達之住居所。
二、請提出其他足資認定得向邱昌成請求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文件影本(如與請求金額相符之借據,本票等),並請提出經債務人簽章確認收訖或匯入債務人帳戶之符合本件借款金額文件影本。
三、請提出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文件並釋明之。
四、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註:債權人雖提出與債務人間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為證,惟通訊軟體LINE內容之解讀,每個人均有不同,尤其在對立之兩造間,其解讀往往南轅北轍,其釋明能力薄弱,殊難採據;且通訊軟體LINE對話之對象究係何人,無從確認,不足為據)。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
書記官張美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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