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八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伍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捌仟叁佰貳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張育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B書記官馮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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