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自緝字第2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自緝字第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背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自緝字第二二號
自訴人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背信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自訴人甲○○委託被告乙○○代為購買賓士二三0E型車輛二輛,並交付車款新臺幣一百二十一萬六千元,約定被告應於民國七十八年八月十五日前購妥,並辦理過戶於自訴人名下,詎被告竟未履約,經自訴人再三函催,亦相應不理,更逃逸無蹤避不見面,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嫌。
二、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乙○○於七十八年八月十五日涉犯上開罪名,並由自訴人於同年十月六日提起自訴,嗣因被告逃匿經本院於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發佈通緝,致審判之程序不能開始等情,有通緝書一紙可據,並經本院調取七十八年自字第九七九號卷核閱屬實。依刑法第八十條、第八十三條之規定,現追訴權之時效業已完成,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王淑滿
法官鄭佾瑩法官張永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高永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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