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67號聲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丁○○相對人騰宇五金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七年度存字第三五七四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九十三年度甲類第七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面額新臺幣貳佰萬元之登錄債票,准以同面額之九十一年度甲類第八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登錄債票代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債務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前遵鈞院97年度裁全字第5524號民事假扣押裁定,提供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3年度甲類第7期債票新台幣(下同)200萬元為擔保,並以鈞院97年度存字第3574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嗣因上開債票到期,聲請人乃聲請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267號民事裁定,准予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1年度甲類第8期債票面額200萬債票代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95條、第81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
書記官蔡曉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