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7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7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73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上列受刑人因犯盜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60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並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拾參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盜匪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編號1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曾淑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伯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強劫而故意殺人未遂│恐嚇│├───────┼────────────┼───────────┤│宣告刑│有期徒刑13年│有期徒刑10月│├───────┼────────────┼───────────┤│所犯法條│懲治盜匪條例第2條第2項│刑法第346條第1項│││、第1項第6款││├───────┼────────────┼───────────┤│犯罪日期│民國83年1月18日│民國82年10月20日及同年││││12月30日│├───────┼────────────┼───────────┤│偵查機關及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83年度偵字第1870號│83年度偵字第6327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最後│案號│83年度訴字第724號│83年度訴字第1457號││事實審├───┼────────────┼───────────┤││判決日│民國83年5月20日│民國83年6月23日│││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確定│案號│83年度訴字第724號│83年度訴字第1457號││判決├───┼────────────┼───────────┤││判決確│民國83年7月12日│民國83年7月28日│││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96│不得減刑│第2條第1項第3款││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刑期││有期徒刑伍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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