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515號原告 柯耀輝 被告 姜文熀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33136號之執行程序應予撤銷及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及同段431建號之不動產抵押權登記塗銷。而查,系爭不動產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有上開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可稽(附於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33136號卷),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
書記官張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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