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8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8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84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陳清華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白光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莊川億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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