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更字第1號債權人斗六塑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一菖有限公司傑賦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傑賦科技有限公司之部分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傑賦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查聲請人所提出票號0000000、0000000之二張支票,發票人係芸山通信科技有限公司,非傑賦科技有限公司,是債務人傑賦科技有限公司既非發票人,故本件請求傑賦科技有限公司給付票款於法不合,應予以駁回外,其餘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5月12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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