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5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5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523號原告甲○○被告乙○○(原名 郭友諒 上列被告乙○○(原名郭友諒)因幫助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白光華
法官楊志雄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川億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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