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小字第2104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士小字第2104號
原   告 靜心心靜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榮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於民國98年12月25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陸仟 陸佰 肆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捌
萬伍仟壹佰貳拾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壹、程序方面: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又清算人在執
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而有限公司之清算,除法律
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外,以全體股東
為清算人;公司法第24、25、26、8、113、79條分別定有
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榮承企業有限公司業經主管機關廢止登
記,有原告提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本院依職權向主管機
關調取之被告公司章程足稽,依法應進行清算程序,並應由
其全體股東共同擔任法定代理人,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榮承企業有限公司為靜心心靜大樓門
牌號碼:台北市○○區○○街○○號地下樓之5建物之區分所
有權人,建物登記坪數共22.09坪,依靜心心靜大樓公寓大
廈住戶規約規定,以每坪每月新台幣(下同)60元計算,被
告每月應繳納管理費1330元,詎被告自民國(以下同)93年
7月1日起至98年10月31日止,累積64期,共積欠管理費8
萬5120元未繳,加計規約規定之遲延利息1萬1527元,合計
積欠9萬6647元,屢經催討均不獲置理,為此請求判令被告
如數給付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9萬6647
元,及其中8萬5120元,自98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榮承企業有限公
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董事與股東名單乙份、住戶規約與催繳
通知單、榮承企業有限公司之建物、土地登記謄本、管理費
與利息試算表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復未提出
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
,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遲延利息,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陳介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賴恩慧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