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8年度員小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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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員小字第323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1月26日上午10時在本
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廖國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書記官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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