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桃簡字第285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桃簡字第28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桃簡字第285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東茂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撤緩偵字第1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游東茂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8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游東茂、 戴姜煜 (戴姜煜所涉賭博罪嫌,經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與陳敬堯、戴錦傑、邱佳奕、 簡志傑 (所涉賭博罪嫌,業由本院以108年度桃簡字第300號判決在案)共圖意圖營利,基於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財物之犯意聯絡,由陳敬堯向不知情之 溫武榮 承租桃園市○○區○○路○○○號3樓作為賭博場所,游東茂、戴錦傑、邱佳奕、簡志傑及戴姜煜則自民國107年5月12日起至同年月14日為警查獲時止,以一天新臺幣(下同)1,000元至1,500元之報酬,受僱於陳敬堯而看顧前開賭場,以此方式,聚集不特定之多數人以俗稱「推筒子」之方式賭博金錢,其玩法為在場之陳敬堯、戴錦傑、邱佳奕、簡志傑、游東茂、戴姜煜與前來之賭客即 郭瑞銘李鈺緯范正霖 等9人輪流作莊,賭桌上分成4家(含莊家),其餘人均圍在賭桌周遭以籌碼之方式押注(除莊家外),一次每家分2支牌以點數總合大小比輸贏(白皮對最大、九筒對第二大、八筒對第三大,直到加起來點數為0點),如贏就可向莊家獲取所押的賭注1:1之金額,陳敬堯則可向贏錢之賭客收取1,000至10,000元不等之抽頭金,以此方式牟利。嗣於107年5月14日下午1時許,在上址為警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執行搜索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游東茂於警詢、偵訊時均坦承不諱(見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4715號卷第24頁至第26頁、第187頁至第188頁、第253頁及反面),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陳敬堯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相符(見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4715號卷第10頁至第15頁、第186頁及反面、第
230頁至第231頁反面),並有本院107年聲搜字第382號搜索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紙、現場照片8張在卷可佐(見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4715號卷第74頁至第81頁、第110頁至第113頁),是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故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普通賭博罪、同法第268條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與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又被告自107年5月12日起至同月14日為警查獲時止,提供本案房屋為賭博場所,供不特定人賭博,藉以牟利,係於密集之時間、地點,持續侵害同一社會法益,且依社會通念,此種犯罪形態及刑法條文構成要件之內涵,在本質上即有反覆、延續為賭博、意圖營利提供場所賭博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等犯行之整體概括犯意,每次行為均為客觀構成要件之合致,是被告於查獲前之各次普通賭博、意圖營利提供場所賭博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行為,其主觀犯意概括性及行為時、地密接關係觀之,依社會一般通念,應與「集合犯」以反覆實施為構成要件行為之特性相符,應論以集合犯之實質一罪(最高法院103年度台非字第404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於上開期間供給賭博場所,聚眾並參與賭博之行為,上揭行為本質上均含有反覆實施之性質,且犯罪時間延續並無中斷,故係集合犯,僅論以一罪,即為已足。又被告以一個提供場所賭博、意圖營利聚眾賭博之行為,同時觸犯上開3罪名,為異種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再被告與陳敬堯、戴錦傑、邱佳奕、簡志傑、戴姜煜等人就上揭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陳敬堯、戴錦傑、邱佳奕、簡志傑、戴姜煜等人不思以合法方式賺取所需,為圖營利,竟供給賭博場所,聚眾並參與賭博,除視國家法律禁止賭博之禁令於無物外,助長社會僥倖、投機心理,對公眾形成負面影響,所為固屬非是,惟念及其犯後業已坦承犯行,並考量其於賭博場所負責之工作,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及其於警詢時自 陳高中 肄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勉持之生活狀況、所生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沒收
(一)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66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而該條規定係藉由剝奪犯罪行為人之所有(包含事實上處分權),以預防並遏止犯罪。其既規定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則於數人共同犯罪時,因共同正犯皆為犯罪行為人,故不問屬於共同正犯中何人所有,法院均得斟酌個案情節,不予沒收,或僅對共同正犯之所有者,或對部分或全部共同正犯,諭知沒收及依刑法第38條第4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二)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為當場賭博之器具,而附表一編號8賭資新臺幣1萬5,900元及人民幣
140元均係當場於賭桌上扣得,均應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之。附表一編號5至7所示之物,則為同案被告陳敬堯所有,並用於供本件賭博犯罪所用,亦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宣告沒收。
(三)至於本案雖尚扣得附表一編號9至18所示之物,雖為被告及其他同案被告所有之物,惟本院均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與本案上開賭博犯行有直接關聯性,亦均非違禁物,爰均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四)至於被告雖以每日1,000元之報酬受僱於陳敬堯,惟檢察官於本件既未就被告之犯罪所得詳加舉證,且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亦未提及相關犯罪所得之沒收,本院自無庸代其舉證並計算被告犯罪所得,是此部分無從予以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第28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66條第2項、第38條第2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潘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邱淑利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所有人│備註│├──┼─────────┼────────┼──────┼───┤│1│賭具麻將│1副│陳敬堯││├──┼─────────┼────────┼──────┼───┤│2│賭具牌尺│3支│陳敬堯││├──┼─────────┼────────┼──────┼───┤│3│賭具籌碼│1盒│陳敬堯││├──┼─────────┼────────┼──────┼───┤│4│賭具骰子│3顆│陳敬堯││├──┼─────────┼────────┼──────┼───┤│5│監視器螢幕│1臺│陳敬堯││├──┼─────────┼────────┼──────┼───┤│6│監視器主機│1臺│陳敬堯││├──┼─────────┼────────┼──────┼───┤│7│監視器鏡頭│4個│陳敬堯││├──┼─────────┼────────┼──────┼───┤│8│賭資│新臺幣15,900元││││││人民幣140元│││├──┼─────────┼────────┼──────┼───┤│9│手機│2支│簡志傑││││(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10│手機│2支│范正霖││││(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11│手機│2支│郭瑞銘││││(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12│手機│3支│戴姜煜││││(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13│手機│2支│戴錦傑││││(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14│手機│2支│李鈺緯││││(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15│手機│2支│邱佳奕││││(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16│手機│2支│游東茂││││(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17│手機│2支│陳敬堯││││(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353502││││││0000000000、353503││││││00000000000)││││├──┼─────────┼────────┼──────┼───┤│18│愷他命殘渣袋│2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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