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重訴字第52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 複代理人 戴嘉文 被告百正營造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進發 被告王進發被告 王咭雄 即 王聰吉 被告 陳泰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捌佰壹拾玖萬柒仟貳佰貳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百正營造廠有限公司、王進發、王咭雄即王聰吉、陳泰禎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緣被告百正營造廠有限公司(下稱百正公司)於民國101年
1月間,邀同被告王進發、王咭雄(原名王聰吉)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分別借款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及1000萬元,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嗣因被告百正公司屆期無法一次清償,於102年1月10日再次邀同被告王進發、王咭雄(原名王聰吉)為連帶保證人,另新增被告陳泰禎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分期攤還之增補約據,如有一期未依約清償,視為全到期,並依1000萬元借據第5條、2000萬元借據第
6條約定,上開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原告轉列催收項時,利息改按轉列催收款項之日之借款利率加年利率1%固定計算,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改按上開利率10%,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改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詎被告百正公司屆期未為清償,尚積欠本金28,197,22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效,依約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被告百正公司、王進發、王咭雄即王聰吉、陳泰禎應對上開借款負連帶給付責任。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臺灣銀行客戶往來明細查詢單、放款保證明細登錄卡、放款借據、增補約據等為證。被告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規定:「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為不知或不記憶之陳述者,應否視同自認,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但不到場之當事人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應認原告之主張為採信。
㈡、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世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書記官鍾小屏附表:
┌──┬─────┬─────────┬───┬────────┬────┐│編號│債權本金│利息計算期間│年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年利率│├──┼─────┼─────────┼───┼────────┼────┤│││自102年8月5日起│2.84%│自102年9月5日起│0.284%││││至102年10月7日止││至102年10月7日止││││├─────────┼───┼────────┼────┤│1│14,027,921│自102年10月8日起│3.84%│自102年10月8日起│0.384%││││至清償日止││至103年3月4日止││││││├────────┼────┤│││││自103年3月5日起│0.768%││││││至清償日止││├──┼─────┼─────────┼───┼────────┼────┤│││自102年8月5日起│2.84%│自102年9月5日起│0.284%││││至102年10月7日止││至102年10月7日止││││├─────────┼───┼────────┼────┤│2│4,675,973│自102年10月8日起│3.84%│自102年10月8日起│0.384%││││至清償日止││至103年3月4日止││││││├────────┼────┤│││││自103年3月5日起│0.768%││││││至清償日止││├──┼─────┼─────────┼───┼────────┼────┤│││自102年8月5日起│2.84%│自102年9月5日起│0.284%││││至102年10月7日止││至102年10月7日止││││├─────────┼───┼────────┼────┤│3│8,544,000│自102年10月8日起│3.84%│自102年10月8日起│0.384%││││至清償日止││至103年3月4日止││││││├────────┼────┤│││││自103年3月5日起│0.768%││││││至清償日止││├──┼─────┼─────────┼───┼────────┼────┤│││自102年8月5日起│2.84%│自102年9月5日起│0.284%││││至102年10月7日止││至102年10月7日止││││├─────────┼───┼────────┼────┤│4│949,332│自102年10月8日起│3.84%│自102年10月8日起│0.384%││││至清償日止││至103年3月4日止││││││├────────┼────┤│││││自103年3月5日起│0.768%││││││至清償日止││├──┼─────┼─────────┴───┴────────┴────┤│合計│28,197,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