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家上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上字第78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洪條根 律師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六年(西元二00七年)五月二十九日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12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金石法官林健彥法官林紀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12日
書記官楊茱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