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補字第42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補字第422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僑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友邦國際信用
卡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萬泰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分期返還債務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
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伍拾萬
元,應繳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經查本件依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號)補繳上開調解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許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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